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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7/10/12 11:37:04 点击:

一、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的核心资产

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根据产生记录主体不同,信用信息可分为三类:一是产生于行政管理过程并由行政机关记录的行政许可、处罚以及表彰奖励等信息,称为政务信用信息;二是产生于金融服务过程并由金融机构记录的借贷、担保等信息,称为金融信贷信息;三是产生于经济交易过程并由商业征信机构或交易双方等市场主体记录的交易信息,称为商业征信信息。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信用服务业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综合分析,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其包括信用评级、商账管理等活动。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信用服务行业包括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业态。综合相关表述,信用服务业包括征信、资信评级、市场调查、商业保理、商账追收、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担保等业态。

弥补信息不对称是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市场交易不断扩大,交易双方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市场交易过程中欺诈、造假等行为频发,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风险,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从而产生了为交易双方提供揭示风险、规避风险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即信用服务业。由此可见,信用服务业是一种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行业,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机构的核心资产,信用信息及对其进行加工处理的方法是信用服务机构赖以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吴晶妹(2013)认为,随着征信市场的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出现行政管理征信、金融征信和商业征信等三大征信数据体系,其中行政管理征信、金融征信是整个征信体系的基础数据供应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奉行“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原则,因此行政管理征信比金融征信在整个征信数据体系中起到更为基础、核心的作用。

二、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现状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理念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为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奠定了法制基础;2009年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开放政府计划”并开通了数据开放网站(data.gov),为信息资源开放搭建了平台载体。近年来,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取得一定进展: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北京、上海等地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开放网站相继投入试运行。政务信用信息属于政务信息的一部分,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以及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逐步重视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工作,总体上看,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积极进展为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工作奠定一定基础,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信息开放共享的理念观念初步萌芽

政务信用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只属于记录产生部门,由于其具有公共性质、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应当在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由社会成员各方共享共用,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过去我国经济社会计划色彩和官僚意识浓厚,社会整体缺乏开放共享政务信用信息的理念意识。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逐步建立、社会公众财产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等,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逐渐意识到政务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此为契机,各级政府从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服务型政府和现代政府的高度,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观念理念逐步深入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普通社会公众的意识中。

(二)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初具规模

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都要依托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开展实施。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主要包括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两个模块,主要功能是归集共享地方区域内的政务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内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和开放共享等服务。国家方面,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与37个部委和32个省级平台实现联接,累计归集3.09亿条信用信息,并提供数据预浏览、信用信息查询、订阅及批量下载等服务;“信用中国”网站访问量突破1800万次。地方方面,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以开通信用网站,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广东、浙江、江苏、上海、辽宁等近20个省均已建成信息共享平台,具备信息归集共享的功能;此外,不少地市也建成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近年来,各级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全面开放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了坚实的系统平台基础。

(三)规范信息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国家层面,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2 014年颁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信息公开开放的主要法规依据,略有不足的是,以上两部法规并不是专门用于规范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为,针对性不强。地方层面,深圳和上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早在2002、2003年就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广东、陕西分别于2007年、2012年颁布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截止2015年底,共有上海、天津、辽宁、贵州、福建、湖南、山西、安徽、江苏、河南、浙江、吉林、江西、湖北、内蒙古等15个省(区、市)出台了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为进行规范。21世纪以来,国家和地方制定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为规范管理政务信息开放共享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可以说,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规范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体系。

(四)信息价值统一定价标准尚未建立

如何衡量信息的价值是影响政府部门有序、规范地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政务信用信息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此问题业界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政务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产品,应无偿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此方式虽然可最大程度地支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但由于缺乏对政府部门进行经济激励,使得信息记录及数据维护无法得到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取政务信用信息,即是以市场化交易形式衡量信息价格。此方式虽然可促进政府部门做好信息记录和数据维护,但不符合信息的公共属性要求。目前,还存在第三种操作方式,即信用服务机构为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用于弥补数据记录维护成本,以此获得数据使用权,此方式在如何核定数据维护成本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政务信用信息价值的统一定价标准尚未建立,影响了政府部门进一步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共享政务信用信息。

(五)政务信用数据质量较差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极大成就,但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仍然参差不齐,使得政务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较差,主要表现在:一是基础信息较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可展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较少;二是由于数据标准规范不统一,普遍存在数据重复、数据项缺失和数据逻辑错误等情况;三是一些部门尚未对政务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此外,由于缺乏对政府部门及时归集整合数据的惩戒约束或者利益激励措施,使得持续性的数据提供报送机制难以形成,数据归集不够及时。数据质量较差、数据归集不及时等问题严重打击了信用服务机构向政府部门购买获取信息资源的积极性。

三、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的需求分析及获取方式

(一)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的需求分析

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的产生极大影响了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轨迹,在传统信用服务业基础上又衍生发展出互联网信用服务模式。然而,不管传统信用服务机构,还是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其业务开展并无太大区别,两者之间正在互相融合、互相渗透。本文为分析方便,还是从两个角度分析其各自对政务信用信息的需求。

由于信用信息具有分散性,传统信用服务机构在获取数据时,存在数据分散、更新不及时、获取门槛高等困难。为弥补以上缺陷,传统信用服务机构迫切需求获取政务信用信息,主要原因:一是政务信用信息包括工商、编办、民政等负责注册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部门以及公安、卫生计生等负责居民身份登记的部门掌握的权威数据,传统信用服务机构可从以上部门快速获取权威的信用主体标识信息。二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信息等可展现信用主体合规度方面的信用状况,将其纳入商业信用报告可使得报告更为全面、客观、可信。

互联网信用服务模式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对社会成员交易行为、活动轨迹、履约情况等在互联网活动中沉淀的海量数据进行加工整合,形成信用报告的模式。目前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信用服务公司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互联网信用服务模式具有数据来源广泛、类型丰富,数据量大且杂乱、数据整合困难,需经较长时间和实践才能检验数据的真实性,个人隐私保护困难,容易侵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等特点和不足。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渴望整合政务信用信息,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互联网虚拟世界缺乏实名认证,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目前采用的先让用户自主上传数据资料,再通过其他线上或线下手段验证的模式(如芝麻信用评分时,个人用户填写教育背景、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后,芝麻信用分迅速提升),导致数据权威性严重不足。二是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征集的交易行为、活动轨迹数据需经大量的分析研究才可使用,如可归集经权威机构记录的信息,将可迅速提升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通过数据端口进行批量信息查询服务。此方式数据不落地,可规避滥用数据的风险,且数据泄露可能性也较小,既较为安全可控,同时也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二种方式:数据批量提供并落地。由于政务信用信息内容涉及到信用主体行政许可、处罚等信用信息,且部分信息还存在有效期限,如果监管不到位、信息安全保护不足,将侵犯到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且数据落地也可能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经过比对,信用服务机构获取政务信用信息可推荐采用第一种方式,要谨慎使用第二种方式。

四、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虽然我国信息开放共享法规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还缺乏国家层面专门规范信息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地方相关法规制度层级低,约束力不足,因此,要尽快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范政务信用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行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尽快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的统一定价方法。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指导,理清政府和市场在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为中的边界定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尽快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的统一定价方法,为信息开放扫清体制机制障碍,保证既能补偿政府部门记录产生政务信用信息的成本,又能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三是搭建促进政务信用信息及时归集整合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是信用服务业的核心资源,而数据质量的好坏将影响着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的水平。政府部门提供质量良好、更新及时的政务信用数据,将可极大促进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水平。因此,政府部门内部要搭建促进政务信用信息及时归集整合的工作机制,为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提供政务信用信息资源保障。

四是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征信业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会同政务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使用政务信用信息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泄露数据、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戒约束,保障政务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安全地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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