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红黑榜 > 正文

针对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 无理由≠无限制、无条件

日期:2023/6/17 18:16:37 点击:
“6·18”大促正在火热进行中。近日,“表演结束就退回演出服装”的新闻引发关注,部分消费者巧借“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薅起了商家的羊毛。对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无理由”并不等于“无限制”,消费者不能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一家网店近期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的衣服有穿着痕迹,如汗臭味,衣服上有疑似口红印等。

  无独有偶。近日,山西某大学举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活动结束后学生们就集体退货。据悉,这20单退货是相同款式的T恤,每件20.5元,共计400多元。

  去年6月,某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做装饰,七天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法院驳回,同样引发热议。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由于线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并体验产品实物,相关信息的获取多依赖于平台及商户提供的图片和文字,不可避免处于网络交易弱势地位。设立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可以有效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受影响问题,通过强化售后端“后悔权”倒逼经营者规范前端销售行为,减少交易风险。但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正所谓,权利行使亦有合理边界。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良好运作,除了依靠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规定,更离不开交易双方的互信互惠。消费者基于对商家退货服务的信任,选择放心下单。商家基于对消费者购买动机的信任,提供退货服务。若消费者像上述两则新闻中所述,受利益驱使或贪小便宜心理影响而恶意退货,将无理由退货这一倾斜性保护政策异化为免费租借、免费试用等纯粹的利己主义行为,不仅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商家利益,亦会打破基于买卖信任关系而达成的平衡状态,增加社会信用成本,破坏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甚至会动摇良法存活发展的基础,滋生“法律是保护受害者还是侵害者”的负面情绪。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健康活跃的消费环境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追求,亦需要社会各界携手共护。首先,消费者应摒弃利己主义思想,克己慎独,强化契约精神,树立正确的消费道德观念,守住本心、守住底线,不做漠视社会公平正义的推波助澜者。

  其次,平台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在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要守护商家权益,通过畅通商家申诉维权渠道、支持商家合理诉求、设置恶意退货黑名单等方式,助力构建良性互动、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

  最后,相关部门应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明确并细化恶意退货条款,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视和强化培育依法维权、负责任的消费者,引导买卖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交易活动,推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良性制度规则更好服务于优质消费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记者薛庆元)

CopyRight 2002-2015 诚信网、聊城市诚信建设促进会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聊城东昌东路159号 电话: 0635-8305688 鲁ICP备160170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