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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成事故 聊城男子找朋友顶包骗保险金

日期:2016/5/23 10:11:22 点击:

    聊城齐鲁网(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张富友)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贾某酒后驾车造成车辆翻车的严重交通事故,后找来自己的朋友刘某顶替自己,意欲骗取保险公司6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贾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1月25日22时许,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在聊堂路道口附近翻车,造成乘车人张某受伤、机动车损失49500元、绿化带损失8360元、路灯损失10230元的交通事故。贾某随即给自己的朋友刘某打电话。刘某到达现场后,经二人预谋,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勘验现场时隐瞒是贾某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谎称系自己驾车发生的事故,并在之后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意图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因保险公司发现可能涉及保险诈骗报警而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与刘某共谋后隐瞒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向保险人谎称系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企图骗取保险人数额较大的理赔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刘某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贾某与刘某意图骗取的数额问题,被告人贾某驾车肇事造成的损失经鉴定包括机动车损失49500元、绿化带损失8360元、路灯损失10230元,共计68090元,本案保险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68090元。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联系被告人刘某,刘某积极预谋实施犯罪行为,对犯意的产生、犯罪的着手实施所起作用非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贾某、刘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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